《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辦法》發布 自貿區國
發布時間:2018-09-12 發布人:站長 來源:奉賢注冊公司網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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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運輸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辦法》(以下稱《辦法》),該辦法于2017年2月10日正式施行。《辦法》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以下稱《條例》)未盡的船舶登記規范,歸攏了船舶登記規范性文件中的要求,并落實2016年國務院要求,進行了自由貿易試驗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emsp;emsp;外商獨資企業也可辦理船舶登記emsp;emsp;《辦法》明確,外商出資額超過50%的中國企業法人僅供本企業內部生產使用,不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躉船、浮船塢可以適用本辦法。《條例》原本限制外商出資額超過50%企業法人的船舶辦理登記,主要目的在于保護國內沿海運輸權,限制此類船舶從事國內水運經營,而僅供本企業內部生產使用的躉船、浮船塢不從事水路運輸,不具備沿海運輸權,不會對水路運輸市場產生影響。業內表示,增加這一類別的船舶登記主要是從提供服務的角度滿足多樣化的市場主體需求,而且不違背《條例》規定精神。emsp;emsp;此外,為適應自貿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要求,《辦法》還規定,在自貿區注冊的企業法人的船舶,都可適用本辦法。emsp;emsp;船舶登記便利服務再次升級emsp;emsp;本次出臺的《辦法》,在自貿區國際船舶登記的制度創新方面,除了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取消了國際船舶在自貿區登記主體的股比限制外,還對標其他國家和地區國際船舶登記的成功經驗,開拓信息系統網絡申請;優化辦理程序,縮短辦結時間等。今后,自貿區內海事管理機構還將提供業務辦理“一站式”服務。emsp;emsp;隨著經濟發展,企業分支機構不斷涌現,船舶融資租賃風生水起,單一的登記地選擇導致大量企業分支機構管理和使用的船舶以及融資租賃下船舶登記管理上的繁瑣與不便,也造成了船舶營運地與船籍港的人為不一致,給公司管理以及海事監管都帶來不便。emsp;emsp;因信息化的發展,目前全國船舶登記信息均已實現入網聯網并與其他相關系統共享,此次《辦法》中增加了登記地的選擇:企業法人依法成立的開展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經營的船舶,可依據分支機構營業所所在地就近選擇船舶登記港。同時,融資租賃的船舶,也可由租賃雙方依其約定,在出租人或承租人住所地或主要營業所所在地就近選擇船舶登記港。emsp;emsp;這意味著,企業可以依據分支機構所在地就近選擇船籍港,不用再找部海事局特批。emsp;emsp;此前,交通運輸部已發布規定,允許外國驗船公司經認可,在逐步開放的范圍內對自貿區登記的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實施入級檢驗,以適應航運企業對增加船舶檢驗機構的需求,減少因船檢機構變更帶來的重新檢驗和停航損失,提高國際船舶登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