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03-20 發布人: 來源:奉賢注冊公司網 分享到: |
第一條 為了加強署理記賬組織的管理,標準署理記賬事務,促進署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管帳法》及其他法令、法規的規則,擬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署理記賬組織,以及托付人托付署理記賬組織處理署理記賬事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署理記賬組織是指從事署理記賬事務的中介組織。
本辦法所稱托付人是指托付署理記賬組織處理管帳事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署理記賬是指署理記賬組織接受托付處理管帳事務。
第三條 請求建立除管帳師事務所以外的署理記賬組織,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批閱機關)同意,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署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批閱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條 建立署理記賬組織,除國家法令、行政法規還有規則外,應當契合下列條 件:
(一)3名以上持有管帳從業資歷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署理記賬事務的擔任人具有管帳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歷;
(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四)有健全的署理記賬事務標準和財政管帳管理制度。
第五條 請求署理記賬資歷,應當向批閱機關提交請求報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組織的協議或許章程;
(二)從業人員身份證明、管帳從業資歷證書,主管署理記賬事務的擔任人具有管帳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歷的證明材料;
(三)主管署理記賬事務的擔任人、持有管帳從業資歷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組織專職從業的書面許諾;
(四)工作地址及工作用房產權或許使用權證明;
(五)署理記賬事務標準和財政管帳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組織名稱的有關材料。第六條 批閱機關應當自受理請求之日起20日內決議同意或許不同意。20日內不能作出決議的,經批閱機關擔任人同意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請求人。
第七條 批閱機關經審查契合法定條 件的,應當自作出同意決議之日起10日內向請求人下達同意文件、頒發署理記賬許可證書。批閱機關決議不予同意的,應當向請求人下達書面決議,說明理由,并告知請求人享有依法請求行政復議或許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作出同意決議的,批閱機關應當將同意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八條 請求人經同意獲得署理記賬許可證書后,應當依法處理工商登記。
第九條 署理記賬組織應當在工作場所的明顯方位放置署理記賬許可證書。
第十條 署理記賬組織名稱、主管署理記賬事務擔任人、工作地址發作改變的,應當依法向批閱機關處理改變登記。
第十一條 依法應當設置管帳賬簿但不具有設置管帳組織或管帳人員條 件的單位,應當托付署理記賬組織處理管帳事務。
第十二條 署理記賬組織可以接受托付,受托處理托付人的下列事務:
(一)依據托付人供給的原始憑證和其他材料,依照國家統一的管帳制度的規則進行管帳核算,包含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管帳賬簿、編制財政管帳報告等;
(二)對外供給財政管帳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供給稅務材料;
(四)托付人托付的其他管帳事務。
第十三條 托付人托付署理記賬組織署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締結書面托付合同。托付合同除應具有法令規則的基本條 款外,應當清晰下列內容:
(一)托付人、受托人對管帳材料真實性、完整性承當的責任;
(二)管帳材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供給財政管帳報告的要求;
(四)管帳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五)托付人、受托人終止托付合同應當處理的管帳交代事宜。
第十四條 托付署理記賬的托付人應當實行下列責任:
(一)對本單位發作的經濟事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許獲得契合國家統一的管帳制度規則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擔任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署理記賬組織供給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材料;(四)對于署理記賬組織退回的要求依照國家統一的管帳制度規則進行更正、彌補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彌補。
第十五條 署理記賬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實行下列責任:
(一)依照托付合同處理署理記賬事務,遵守有關法令、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管帳制度的規則;
(二)對在執行事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三)對托付人暗示其作出不當的管帳處理,供給不實的管帳材料,以及其他不契合法令、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管帳制度規則的要求,應當拒絕;
(四)對托付人提出的有關管帳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說。
第十六條 署理記賬組織為托付人編制的財政管帳報告,經署理記賬組織擔任人和托付人簽名并蓋章后,依照有關法令、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管帳制度的規則對外供給。
第十七條 托付人對署理記賬組織在托付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行為承當責任。署理記賬組織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事務活動承當責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署理記賬組織及其從事署理記賬事務情況施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署理記賬組織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批閱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署理記賬組織基本情況表(附表);
(二)營業執照、工作用房產權或許使用權證明;
(三)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管帳從業資歷證書、管帳專業技術職務資歷證書。第
二十條 署理記賬組織采取欺騙手法獲得署理記賬許可證書的,由批閱機關吊銷其署理記賬資歷。
署理記賬組織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則的建立條 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在不超越2個月的期限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則條 件的,由批閱機關撤回署理記賬資歷。
第二十一條 署理記賬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閱機關應當處理注銷手續,并收回同意證書或予以布告:
(一)署理記賬組織依法終止的;
(二)署理記賬組織的行政許可被依法吊銷或撤回的;
(三)法令、法規規則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署理記賬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布告:
(一)違背本辦法第九條 、第十條 規則的;
(二)違背本辦法第十五條 、第十九條 規則又不向批閱機關說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條 署理記賬組織及其從事署理記賬事務人員在處理事務中違背管帳法令、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管帳制度規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管帳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則處理。
署理記賬組織違背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則形成托付人管帳核算紊亂、損害國家和托付人利益,托付人故意向署理記賬組織隱瞞真實情況或許托付人會同署理記賬組織共同供給不真實管帳材料的,應當承當相應法令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于未經同意從事署理記賬事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予以布告。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施行行政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則的批閱期限均以工作日核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擬定具體施行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署理記賬組織的請求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則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1994年6月23日發布的《署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94)財會字第24號]一起廢止。